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已进行了适当的处置安排;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