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申请终止营业或关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定机构决定该分支机构终止营业或关闭;

分支机构各项业务已进行了适当的处置安排;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