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终止营业或关闭(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或关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