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九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九十五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九十五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变更住所,由代表处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