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九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九十四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九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变更名称,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