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二节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第一百零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二节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 第一百零八条 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信托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送相关银监局。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