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