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四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四节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四节 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财务公司获准开办发行债券业务后,申请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