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