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的开展外汇业务的经历。

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

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