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最近3年年末按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无挪用信托财产、发生存款性负债或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变相负债等行为,且最近3年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完善的信托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
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