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并有效发挥作用;

有与开办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无挪用信托财产、发生存款性负债、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变相负债以及违反信托业务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规定等行为,且最近3年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有与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有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