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节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信托公司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