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