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六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六节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六节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 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 金融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