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拥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有符合衍生产品交易要求的场所和设备;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