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有有效识别和控制新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有开办新业务所需的合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前款所称其他新业务,是指除本章第一节至第六节规定的业务以外的现行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可以开办,但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未开办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