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有健全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与开办外汇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有健全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有与开办外汇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