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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行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投资公… 一、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二、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 三、 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报告程序时,至少应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送达含如下内容的材料两份。推介地不是银监局所在城市的,除向推… (一) 集合信托计划的名称、目的和规模; (二) 信托资金运用范围和运用方案; (三) 信托合同样本; (四) 信托计划执行经理介绍及简历; (五) 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六) 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方案(应载明拟推介的具体城市); (七) 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适用时); (八) 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情况; (九) 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批文复印件(适用时); (十) 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集合信托计划合法合规性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四、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就委托人的资产状况(或个人收入)、收入稳定状况、投资经验、对金融风险的熟悉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对信托制度和相关法规的了解… 五、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对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无具体运用项目要求或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用途的集合信托计划,应在… 六、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资金应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将该集合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交由合格的商业银… 七、 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交付托管时,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与该信托公司、信托资金利用方没有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 具有3名以上熟悉信托业务和账户管理知识的专业人员; (三) 具有相应的信托资金托管账户管理系统; (四)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 九、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集合… 十、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 十一、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但信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在有关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材料中进行了专… 十二、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三、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如果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 十四、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严密的内控制度,且执行良好; (二) 具有完备的信托业务操作制度,且执行规范; (三) 公司及资金信托业务均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且执行良好; (四) 在关键岗位上具备充足的专业人才,包括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CFO)、资源运营总监(CRO)和信托执行经理。 (五) 已在其注册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少于2个,且在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中,没有信托本金发生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 (六) 最近两年自营业务未发生重大风险隐患,且按照银监发〔2004〕4号文件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七) 严格执行信托公司及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定; (八) 最近两年内没有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应当向其注册地银监局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 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 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发展规划; (三) 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四) 最近两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六) 信托投资公司对最近两年来经营各项业务合规性情况的申明; (七)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文复印件、财务总监资格证明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类资格证书)、3人以上信托执行经理资格证明复印件(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审查表》(见附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具备异地… 十六、 各银监局应加强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负责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面监管;集合信托计划推介地银监局… 十七、 信托投资公司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时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其注册地银监局应当在获知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即刻要求该公司停止办理新的集… 十八、 已取得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出现不符合本通知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和第(七)款情形的,其注册地银监局应当立即暂停该信托投资公… 十九、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其注册地银监局应当责令其停止推介活动,并至少暂停其一年内办理本、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以注册地银监… 二十、 各银监局应当密切关注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状况,对连续两个到期集合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出现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违背信托合同约定使用信… 二十一、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所报材料中若有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不符的情形,或者不按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如实披露信息的,推介地银监局应向信托投资公司质… 二十二、 信托投资公司停办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期满且导致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停办的原因已经得到纠正的,可向注册地银监局提交恢复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申请,同时提交新的业务管理制度… 二十三、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理,责令信托投资公… (一) 责令信托投资公司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二十四、 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应当按月分别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集合信托计划违规推介情形的发生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 二十五、 中国银监会负责受理其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审批和受理集合信托计划报告工作。 二十六、 各银监局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将文件转发辖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二十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