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三、 三、 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报告程序时,至少应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送达含如下内容的材料两份。推介地不是银监局所在城市的,除向推介地所属银监局报告外,应同时向推介地银监分局报送一份材料。在此期间,受理部门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可进行推介。 (一) 集合信托计划的名称、目的和规模; (二) 信托资金运用范围和运用方案; (三) 信托合同样本; (四) 信托计划执行经理介绍及简历; (五) 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六) 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方案(应载明拟推介的具体城市); (七) 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适用时); (八) 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情况; (九) 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批文复印件(适用时); (十) 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集合信托计划合法合规性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