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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十六、

十六、 各银监局应加强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负责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面监管;集合信托计划推介地银监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内有关城市银行监管部门对异地集合信托计划在辖内的推介过程、资金划转和后续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管。对存续中的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注册地银监局应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按月提交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的详细报告。

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监管信息。注册地银监局应按月就辖内信托投资公司当月申报的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情况与相应的推介地银监局沟通,并监督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向推介地银监局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材料。推介地银监局发现信托投资公司违反规定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应及时通知注册地银监局,由注册地银监局作出处理决定。在收到有关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的报告后,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应当对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情况进行交流,并就风险点作出判断,必要时应当约见信托投资公司有关责任人谈话,以指导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