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十五、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应当向其注册地银监局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材料一式两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审查表》(见附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具备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不得在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十五、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应当向其注册地银监局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材料一式两份: 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审查表》(见附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具备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不得在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七)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