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十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十五、 十五、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应当向其注册地银监局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 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 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发展规划; (三) 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四) 最近两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六) 信托投资公司对最近两年来经营各项业务合规性情况的申明; (七)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文复印件、财务总监资格证明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类资格证书)、3人以上信托执行经理资格证明复印件(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审查表》(见附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具备异地… (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