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十五、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应当向其注册地银监局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材料一式两份: (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四) 十五、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应当向其注册地银监局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材料一式两份: (四) 最近两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三)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