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十四、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五) 十四、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 已在其注册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少于2个,且在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中,没有信托本金发生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