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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二十二、

二十二、 信托投资公司停办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期满且导致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停办的原因已经得到纠正的,可向注册地银监局提交恢复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申请,同时提交新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