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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六、

六、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资金应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将该集合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托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托管人至少应对信托资金使用和收回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或有价证券投资的合规性情况)、信托利益计算和分配情况予以监督,并每季度提交书面托管报告,由信托投资公司按规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银监局披露。遇有信托投资公司违规操作、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等重大情况时,托管人应当立即向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