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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十一、

十一、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但信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在有关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材料中进行了专门风险揭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