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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十、

十、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