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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二十四、

二十四、 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应当按月分别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有关集合信托计划违规推介情形的发生情况。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抄报中国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