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机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三十条 开放Ⅱ类运行的机场,其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新建机场启用一年后方可提出开放Ⅱ类运行申请,但经民航总局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按照本规定对机场设施和低能见度程序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和联合试运行。 第三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将有关文件上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申请开放Ⅱ类运行应提交下列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机场Ⅱ类运行仪表飞行程序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制订,报民航总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机场必须经民航总局批准,方可实施Ⅱ类运行。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规划和建设Ⅱ类运行等级的跑道时,在符合Ⅰ类运行等级的机场地面环境条件外,至少对以下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机场的障碍物限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八条 跑道入口前的地形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跑道道面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条 仪表着陆系统的配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一条 Ⅱ类运行精密进近的最大下滑角为3度。 第四十二条 仪表着陆系统的电磁环境应满足《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国标GB6364-86)中有关仪表着陆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的运行维护,应严格遵守《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运行、维护规程》中有关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目视助航设施必须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Ⅱ类运行时,提供有效引导和控制的目视助航设施应当包括: 第四十五条 目视助航设备及其监控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附录三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保障Ⅱ类运行的目视和非目视助航设备应配备可靠的第二电源,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和助航灯光系统必须配备第二电源;第二电源与主用电源的切换时间必须符合国际民… 第四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应配备一、二次终端监视雷达。塔台应安装助航灯光和电源监控设备,并在塔台控制失效的情况下,保证可靠的通信联系和就地控制。 第四十八条 Ⅱ类运行的跑道应配备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跑道视程的观测设备至少沿跑道两个位置(接地区和跑道中点)设置。实时的气象信息和跑道视程信息应传送到机场塔台和进近管制室的相… 第四十九条 安全保卫和消防救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五十条 实施Ⅱ类运行的机场必须制定该机场仪表着陆系统(ILS)Ⅱ类运行低能见度程序。 第五十一条 制定低能见度程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第五十二条 低能见度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十三条 机场提供Ⅱ类运行服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指使用的跑道,临界区、敏感区的范围,机动区的划分,通信导航设备,助航灯光,第二电源和地面滑行引导车辆的保证要求等。 第五十四条 实施Ⅱ类运行的工作程序,主要指发布Ⅱ类运行开始和结束的条件、时机,发布通知和接收通知的单位,通知的顺序和内容,运行中的协调方法等。 第五十五条 低能见度程序开始实施的时机通常在Ⅱ类运行跑道的跑道视程(RVR)降至600米或云高降至60米时实施。 第五十六条 Ⅱ类运行的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由塔台或进近管制室负责。塔台应设立机场管制席和地面管制席。 第五十七条 Ⅱ类运行时航空器的最低间隔应以仪表飞行的程序管制间隔或雷达管制间隔为最低间隔标准,并且在运行中至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第五十八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九条 低能见度程序中应做出在Ⅱ类运行期间当发生下列不能有效保障Ⅱ类运行的情况时,将Ⅱ类运行等级降级或取消的规定: 第六十条 航行通告和航行资料汇编(AIP)应公布机场Ⅱ类运行低能见度程序的说明以及空中交通服务实施低能见度程序开始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与低能见度运行有关的单位均须制定本部门保证Ⅱ类运行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包括机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有关保障部门、驻场航空公司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各部门职… 第六十二条 所有与实施低能见度程序有关的人员必须学习和熟悉机场低能见度程序,经过培训和检查,胜任在本岗位上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机场应有计划地组织Ⅱ类运行的综合演练。演练应按低能见度程序的规定进行。演练目的主要是检验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工作人员的熟练程度;各项保障设施的运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