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机场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规划和建设Ⅱ类运行等级的跑道时,在符合Ⅰ类运行等级的机场地面环境条件外,至少对以下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机场的障碍物限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八条 跑道入口前的地形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跑道道面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条 仪表着陆系统的配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一条 Ⅱ类运行精密进近的最大下滑角为3度。 第四十二条 仪表着陆系统的电磁环境应满足《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国标GB6364-86)中有关仪表着陆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的运行维护,应严格遵守《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运行、维护规程》中有关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目视助航设施必须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Ⅱ类运行时,提供有效引导和控制的目视助航设施应当包括: 第四十五条 目视助航设备及其监控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附录三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保障Ⅱ类运行的目视和非目视助航设备应配备可靠的第二电源,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和助航灯光系统必须配备第二电源;第二电源与主用电源的切换时间必须符合国际民… 第四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应配备一、二次终端监视雷达。塔台应安装助航灯光和电源监控设备,并在塔台控制失效的情况下,保证可靠的通信联系和就地控制。 第四十八条 Ⅱ类运行的跑道应配备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跑道视程的观测设备至少沿跑道两个位置(接地区和跑道中点)设置。实时的气象信息和跑道视程信息应传送到机场塔台和进近管制室的相… 第四十九条 安全保卫和消防救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