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仪表着陆系统的配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其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外指点信标、中指点信标和内指点信标已获得民航总局认可。在设置指点信标的地形和场地环境条件不具备时,可以使用与仪表着陆系统配套的测距设备(DME)为航空器提供距离引导信息,以取代外指点信标。
上述设备应当满足下列配置要求:主备用双机配置;在导航集中控制室内配有遥控器,并在塔台有监视面板;配有能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四个小时的直流供电系统;性能参数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的有关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的要求。
航向信标应配有远场监视器,其监视信号应能送至导航集中控制室和塔台。
下滑信标应配有近场监控器。
在那些由单独的两套仪表着陆系统为一条跑道的相反两端提供服务时,当其中一套需按Ⅱ类运行时,应有互锁装置关闭另一套,以保证只有一套仪表着陆系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