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仪表着陆系统的电磁环境应满足《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国标GB6364-86)中有关仪表着陆系统的要求。
下滑信标和航向信标的临界区要有标志和灯光,保证在实施Ⅱ类运行时地面交通工具不进入该区域,这些区域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一的要求和下列规定:
下滑信标临界区,是一个长方形的区域,从下滑信标发射天线延伸到:
跑道进近端方向300米或到跑道端,两者取其较大值;
相反的方向为“零”米;
向内至该仪表着陆系统所服务的跑道的近边;
向外离开跑道方向53米。
航向信标临界区,是一个长方形的区域,向跑道进近端方向,从航向信标发射天线延伸300米或到跑道停止端,两者取其较大值,在跑道中心延长线两边各60米;规定的附加区域为一个以航向信标发射天线中心为圆心的半径75米的圆形区域,并连接到跑道两边的平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