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四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四十三条 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的运行维护,应严格遵守《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设备运行、维护规程》中有关Ⅱ类运行仪表着陆系统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