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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在规划和建设Ⅱ类运行等级的跑道时,在符合Ⅰ类运行等级的机场地面环境条件外,至少对以下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具体要求:

障碍物限制;

跑道入口前地形特征;

跑道、滑行道道面及其标志;

仪表着陆系统(ILS)设备和信号的保护;

目视助航设施和第二电源;

地面活动引导和管制设备;

安全保卫和消防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