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三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规划和建设Ⅱ类运行等级的跑道时,在符合Ⅰ类运行等级的机场地面环境条件外,至少对以下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具体要求: 障碍物限制; 跑道入口前地形特征; 跑道、滑行道道面及其标志; 仪表着陆系统(ILS)设备和信号的保护; 目视助航设施和第二电源; 地面活动引导和管制设备; 安全保卫和消防救援。 第二节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