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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机场必须经民航总局批准,方可实施Ⅱ类运行。

在实施Ⅱ类运行的过程中,机场管理机构和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持续保持机场设施和实施低能见度程序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否则,可视情况取消其实施Ⅱ类运行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