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机场Ⅱ类运行仪表飞行程序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制订,报民航总局批准。 机场管理机构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详细的机场飞行区、端净空、侧净空的地形测绘资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制订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四《航图》要求的精密进近地形图,报民航总局审核公布。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