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申请开放Ⅱ类运行应提交下列文件: 机场Ⅱ类运行设施竣工项目一览表(见附录二); 目视和非目视助航设备校验飞行报告; 机场仪表着陆系统(ILS)运行低能见度程序; 仪表着陆系统(ILS)Ⅱ类运行仪表飞行程序; 联合试运行总结报告; 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