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三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将有关文件上报民航总局审批。 引用法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