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一节 申请与批准 第三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按照本规定对机场设施和低能见度程序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和联合试运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