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低能见度程序开始实施的时机通常在Ⅱ类运行跑道的跑道视程(RVR)降至600米或云高降至60米时实施。
在机场天气趋势变差较快的情况下,应提前做实施Ⅱ类运行的准备工作,其时机可以根据机场条件和天气条件变化情况作出规定。如可以定为能见度1000米或云高90米时,启用第二电源,对目视助航设施的供电进行监控,并对仪表着陆系统(ILS)临界区、敏感区进行清理等。
在机场天气趋势变差较快的情况下,应提前做实施Ⅱ类运行的准备工作,其时机可以根据机场条件和天气条件变化情况作出规定。如可以定为能见度1000米或云高90米时,启用第二电源,对目视助航设施的供电进行监控,并对仪表着陆系统(ILS)临界区、敏感区进行清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