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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Ⅱ类运行的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由塔台或进近管制室负责。塔台应设立机场管制席和地面管制席。

管制单位除担负《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务外,在Ⅱ类运行时应当同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发布Ⅱ类运行开始和结束的通知;

监控机场场道、灯光和仪表着陆系统的工作状况;

管理机动区内和仪表着陆系统敏感区内的地面交通活动,保证敏感区不受飞机、车辆等对航向和下滑信号的侵扰;

指定航空器起飞、着陆使用的跑道和地面滑行路线,以及机动区车辆的行驶路线;

向飞行机组及时通报气象情报和跑道道面、助航灯光、仪表着陆系统等设施工作不正常状况的有关信息;

控制地面和空中交通的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