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五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五十二条 低能见度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提供Ⅱ类运行服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实施Ⅱ类运行的工作程序; 空中交通管理; 地面活动管制; 机场安全保卫和消防救援; 各有关单位的岗位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