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六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六十二条 所有与实施低能见度程序有关的人员必须学习和熟悉机场低能见度程序,经过培训和检查,胜任在本岗位上工作。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