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章 营运人 第四节 其他运行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营运人 第四节 其他运行要求 第二十九条 营运人在被批准实施Ⅱ类运行前,应在高于Ⅱ类运行条件下进行一段时间的Ⅱ类运行试运行。在试运行过程中应采用本单位的Ⅱ类运行程序,以验证其Ⅱ类运行有关程序和各项安全措施的适合性与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