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或者经海关批准的可临时派出海关人员实施监管的监管点进出、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下列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向指定的小型船舶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 第五条 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 第六条 小型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小型船舶申请备案时,运输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八条 海关予以备案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见附件2)、《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进出境(… 第九条 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年审管理。运输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年审手续: 第十条 在海关备案的小型船舶名称、船体结构、经营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内容发生变更的,运输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一条 小型船舶进境前,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舱单录入单位,通过与海关联网的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舱单电子数据。 第十二条 舱单电子数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航次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 第十三条 船舶负责人在小型船舶进境或者出境启航时,通过船载收发信装置对舱单电子数据进行确认申报。 第十四条 已经海关确认的舱单电子数据如需修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可以修改。 第十五条 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和船舶航迹数据的保存期限为确认小型船舶舱单申报之日起3年。 第十六条 小型船舶进境或者出境启航后,应当进入海关指定区域接收并确认通航指令,并按照指令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或者停靠中途监管站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小型船舶接到停航办理手续指令时,应当航行至中途监管站指定的锚地停泊。 第十八条 小型船舶进境到达目的港后,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海关监管簿》、纸质舱单等单据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进出境小型船舶负责人应当妥善保管经海关确认的纸质舱单、关封等单据。 第二十条 小型船舶装卸进出境货物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舱单核对货物,如果发现溢短装(卸)、误装(卸)、残损或者其他差错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 第二十一条 小型船舶公用、船员自用物品进出境,应当如实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公用物品申报单》(见附件6)及《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见附件7)… 第二十二条 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和公用物品,应当填写《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燃料物料申报单》(见附件8),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购买单据或… 第二十三条 小型船舶不得同船装载进出口货物与非进出口货物。 第二十四条 经交通部门批准,小型船舶可以兼营境内运输。 第二十五条 进境小型船舶自进境后至办结海关手续前,出境小型船舶自启运港办理海关手续后至出境前,未经海关批准,不得中途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 第二十六条 小型船舶在规定的时间或者地点以外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的,应当经海关批准;需海关派员执行监管任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规费。 第二十七条 小型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二十八条 中途监管站可以对进境小型船舶所载货物、舱室施加封志,必要时可以派员随小型船舶监管至目的港,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海关检查小型船舶时,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要求开启有关处所、集装箱或者货物包装,搬移货物、物料等。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 附件:1.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略) 2. 《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略) 3. 《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略) 4.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略) 5.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年审报告书》(略) 6.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公用物品申报单》(略) 7.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略) 8.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境外添装燃料物料申报单》(略)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