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小型船舶申请备案时,运输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船舶船体结构图;
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提交上述(二)、(三)、(四)、(五)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船舶船体结构图;
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提交上述(二)、(三)、(四)、(五)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