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和船舶航迹数据的保存期限为确认小型船舶舱单申报之日起3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