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小型船舶进境或者出境启航后,应当进入海关指定区域接收并确认通航指令,并按照指令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或者停靠中途监管站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