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已经海关确认的舱单电子数据如需修改,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可以修改。